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1995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菏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7日;2006年8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06年9月1日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至11日,被告人万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盗窃作案两次,窃取电动三轮车两辆,总价值人民币4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9日9时40分,被告人万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季花城西大门,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的比德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耿某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
2.2018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万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路天香府南门西侧,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王派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800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所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3.证人万某甲、万某乙、耿某某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万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靳玉玲
代理检察员朱明帅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