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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万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泗阳县众兴镇财富广场“中国黄金店”门口,趁被害人葛某某不备,将葛某某装在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Y93型号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6元。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返还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户籍材料、前科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说明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取保候在家中。电话:1589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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