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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住珲春市**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珲春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取保候审;经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由吉林省珲春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以砍烧柴取暖为目的,于2020年2月14日和20日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春化经营区72林班23小班内,使用油锯砍伐柞树46棵,造成3-4m左右的木段后使用麻绳绑到拖拉机上拉下山并准备拉回家中做烧柴使用。到案后,万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万某某盗伐的林木权属为国有;涉案的树种为柞树46棵,均为站杆,立木蓄积3.0947立方米,原木材积2.0561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822.4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德牌油锯一台、麻绳一条、拖拉机(无车厢)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万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勘察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及未获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春化经营区72林班23小班内砍伐柞树46棵,立木蓄积3.0947立方米,原木材积2.056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万某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万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何永红

检察官助理:王震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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