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5********,广西陆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于2017年3 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经营凭祥市**食品经营部,主要从事生猪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2019年7月9日,万某某雇请农某某(另案处理)一起驾驶2辆面包车装载着包装好的冻熟猪大肠从凭祥市运往南宁市,在途经龙州县**村**路段时,因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而被龙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查获。经清点,被查获的冻熟猪大肠共计434件,共重4.34吨。
次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凭祥市公安局对万某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进行搜查,发现该经营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在该经营部仓库内查获纸箱包装的猪大肠192箱,重1.92吨,猪小肚18箱,重0.18吨;用蛇皮袋包装的猪大肠138袋,重4.7506吨和用白色泡沫箱包装的猪头皮26箱,重2.429吨。经检验,查获的猪小肚中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97754****。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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