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万某某以人民币6万多元向刘某某兄弟二人购买位于龙门县**镇**村**围村小组东坑“**”山杉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采伐并出售。
经龙门县林业勘测规划所调查检测,涉案山林采伐迹地林地地籍号为**村3林班4小班。采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林木蓄积88.75立方米,折合材积55.92立方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龙门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自首。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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