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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村**号,现租住九江市开发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日因盗窃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来到九江市濂溪区**路**铂宫**栋**室,欲拿回其之前居住此房间时留置的电饭煲。万某某从消防箱内拿到房门钥匙开锁进入室内,后又起意盗窃,将被害人付某某、赵某某等人放在该房间内的金项链1条、黑色皮包1个,墨镜1副、羽绒服1件、面膜5片及现金100元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金项链、墨镜、面膜价值共计人民币4250元。

案发后,金项链、皮包、墨镜等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2020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九江市开发区二马路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电子保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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