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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金塔县**小区**栋**单元**室。因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果园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传播淫秽色情图片、传播淫秽信息,于2015年11月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小型轿车,沿金塔县建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新华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36mg/100ml。

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但万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且此次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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