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左右,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赣M*****号小型面包车沿南昌市新建区**镇**大道,由**宾馆左转弯逆向行驶十五米至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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