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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污染环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时任寻甸县****村村小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款庄林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6时许,富民县款庄镇**水厂工作人员熊某某发现水厂水质异常,浑浊有臭味,立即关闭水厂进水管闸阀,同时向富民县款庄镇政府报告,把供水闸阀关闭。关闭闸阀后,熊某甲同款庄镇政府领导熊某甲等人查找水质异常原因,发现徐谷水厂位于母猪龙的2#水源点流量正常,水腥臭、乌黑色,现场判断徐谷水厂2#水源点被污染。

云南省富民县款庄镇政府在采取紧急措施同时,调查、排查、走访群众,查找水源被污染的原因,发现2#水源点周边范围内,位于寻甸县**镇**村委**村锅底塘现场,有大量倾倒废弃菜叶,大多数已经腐烂,坑塘东南面斜坡上有大量较为新鲜废弃菜叶,现场有较浓的腐臭味道,初步判断水源被污染与菜叶腐烂、侵蚀、渗滤有关。鉴于疑似污染源处于寻甸县辖区,款庄镇政府向富民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协调,2019年4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保、公安部门及富民县和寻甸县的环保、公安、水务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排查,另发现2#水源点周边5公里范围内寻甸平宏养殖有限公司系规模化养殖场,开办时间近一个月,存栏生猪2000余头,养殖生产废水、猪尿通过厂区自建管道直排厂区西南面未做防渗的坑塘,养殖项目未建成配套污染治理措施,擅自投入使用。疑似对徐谷2#水源点造成污染。

2019年3月初的一天,在张某某、殷某某(已被安宁市人民法院以(2020)云0181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刑罚)组织人员到锅底塘倾倒废菜叶期间,殷某某找到被告人万某某,殷某某称因到锅底塘倾倒废菜叶经过稗子田村道路,废菜叶会泼洒到路上,担心村民阻止运输废菜叶的车辆,受张某某安排,殷某某找万某某,请万某某跟着殷某某晚上到锅底塘招呼倾倒废菜叶的车辆,有稗子田村村民阻拦倾倒废菜叶的车辆,由万某某处理,万某某同意。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和张某某、殷某某在轿子雪山旅游专线稗子田村路口馆子吃饭时,张某某许诺,万某某晚上到锅底塘招呼倾倒废菜叶的车辆,每晚张某某付给万某某100元的酬劳。其后,有车辆到锅底塘倾倒废菜叶,由殷某某通知万某某,万某某、殷某某晚上在轿子雪山旅游专线稗子田村路口等候车辆,车辆到达锅底塘倾倒废菜叶,万某某、殷某某在现场守候。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一辆到锅底塘倾倒废菜叶的车辆因故障停在锅底塘附近的路上,影响到村民通行,村民阻止运输废菜叶的车辆离开,殷某某电话通知万某某到现场处理,万某某和村民协商后,车辆离开现场。被告人万某某一共到锅底塘倾倒废菜叶现场守候倾倒废菜叶六晚,但未收到张某某许诺的每晚100元的好处费。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11日经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寻甸**养殖有限公司、锅底塘废菜叶倾倒点两个污染源与富民款庄徐谷水厂2#水源点水质异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表明寻甸平宏**养殖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锅底塘废菜叶倾倒点渗滤液造成了富民款庄徐谷水厂2#水源点出水水质污染。富民县款庄徐谷水厂2#水源点水质异常事件环境应急期间的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环境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量化数额合计为人民币陆拾肆万肆仟陆佰贰拾玖元叁角伍分(¥644,629.35),采用进一法取整后为陆拾肆万肆仟陆佰叁拾元整(¥644,630.00)。

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自愿对污染环境事件进行赔偿,赔偿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已经支付。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污染现场照片等;2.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污染调查与评估报告、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排放其他有害物质,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11月3

附:

1.被告人万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柯渡镇稗子田村57号,电话:1821394****。

2.本案卷宗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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