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汉族,高中文化,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栋**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所在位置属于合肥市畅通二环大建设拆迁范围,根据相关政策合肥市庐阳区**镇政府需要对该办公楼实施拆迁,但是由于前期拆迁补偿问题双方未能谈妥,故合肥市庐阳区**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于2019年9月20日对该办公楼实施强制拆迁。被告人万某某系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当日8时许,万某某得知情况后赶至拆迁现场,因与拆迁组工作人员交涉未果,便驾驶其停放在旁边的黑色皖AL****丰田牌轿车准备离开时,见车前方站着拆迁组的工作人员和他人停放的车辆,万某某由于对拆迁行为心生不满,故意将其车辆加速向前冲撞,致使现场工作人员马某某、阮某某、郑某某、沈某某、张某某人受伤(轻微伤情),致使被害人唐某某、董某某、阮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停放在现场的车辆受损(鉴定价值:39859元)。万某某见撞到人和车后立即将车停下,在场的工作人员见状报警,合肥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万某某带回派出所处理。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万某某与合肥市庐阳区**镇工作人员谢某某就受伤的五名工作人员的相关医药费用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兑现。
2019年12月27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万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立案后,并口头传唤万某某到案接受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就其损坏的车辆赔偿被害人唐某某、董某某、阮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经济损失85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董某某、阮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方位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3985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云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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