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22011976********,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户籍地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住孝感市孝南区**乡**路**号。2007年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同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万某某与徐某某因债务发生矛盾,2015年2月27日13时许,万某某指使王某甲带人到徐某某家中讨债,徐某某的母亲周某某与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推了周某某一下,随后徐某某回家,用木棍将王某甲的一辆黄色本田轿车玻璃砸破。万某某为了报复徐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22时许召集李某某及王某甲、严某某等十余人携带铁锤、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辆车来到云梦县伍洛镇**村徐某某家门口,指使李某某及王某甲等人对徐某某的大门进行打砸,大门被王某甲等人砸开后,万某某指挥李某某及王某甲、严某某等十余人冲到徐某某家中,对徐某某家中的电视机、电冰箱、手机、电子屏、中堂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经物价鉴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为6029元。
案发后,万某某赔偿了损失,并于2019年11月25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价格鉴证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辩认、查勘等笔录;4.被害人张某甲、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证人王某甲、严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达60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克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云梦县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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