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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在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青峰街花鸟市场一牌馆因打牌发生口角,被告人万某某随即打电话给其朋友“华乃几”(具体姓名不详),让“华乃几”来现场帮忙。“华乃几”回复说自己现在不在附近,但是会喊一些朋友过来帮忙。不久,华乃几喊来的3名男子(其中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另外两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来到了现场。这三名男子到现场后,被告人万某某再次与被害人谭某某发生冲突,于是除李某某以外的另外两名男子上前殴打被害人谭某某。被告人万某某见谭某某受伤,就让这两名男子停手,随后万某某和动手打人的两名男子先后离开现场。李某某则被被害人谭某某抓着,直至民警接警来到现场将李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右侧第3、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某38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检察官助理:唐聪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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