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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万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栖霞区**村**队**号。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因其女友单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三人发生纠纷,至本市雨花台区福园路6号定坊兴苑附近,对被害人李某甲等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李某甲鼻部骨折、眼部挫伤、股骨挫伤、股骨撕脱性骨折等。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万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万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苗某某、李某乙、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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