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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9时许,在泗县**镇**村**庄,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在两家交界处发生吵打,被害人刘某某将万某某左手咬破,被告人万某某用脚踢伤被害人刘某某肋部,致其右侧第2-6肋骨各有一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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