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10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和朋友陈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江岸区**棋牌室内打牌,因陈某某打牌作弊被发现,万某某、陈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纠纷,万某某在棋牌室门外将谢某某踢倒在地,致谢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笔录、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曹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作案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万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