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32199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乡**坊村**街**号,暂住济宁市任城区**段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国道与**路口南侧路西、**建设有限公司济宁任城区**工地,被告人万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驾车将工地电缆线刮断,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人劝开。吕某某、郗某某、梁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闻讯赶到现场,伙同万某某再次殴打刘某某。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右侧额部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局部脑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辉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3950****;
2、侦查卷宗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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