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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4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1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万某乙、杨某甲等人与万某丙先后来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一号三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向项目部经理杨某某索要工程款,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万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杨某某打倒在地,万某丙、杨某甲等人上前跺杨某某,杨某某起来后,与万某丙等人继续厮打,万某某再次将杨某某推倒在地,致杨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万某某系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卫红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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