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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家住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8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与**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商谈其承租铺面被烧毁一事如何处理的过程中,情绪激动,之后来到本市**村委会门口**路上,将其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淋在身上,手持打火机准备点火自焚,后被民警制服并将其手中的打火机夺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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