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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海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号。被告人万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王某某等人窜至江阴市华士镇人民路中国电信营业厅等地采用撬门等手段实施盗窃,共窃得人民币3500余元和手机20余部。2020年3月18日早晨,王某某等人将窃得手机藏在本市海陵滨河广场地下一层东侧卫生间内并联系被告人万某某让其帮忙销赃。被告人万某某明知这些手机系王某某等人盗窃所得,仍纠集徐某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滨河广场通过QQ、微信、电话联系收赃人销赃或直接到手机店出售的方式进行销赃共获得赃款合计人民币7700元,其中陆某某卖出5部手机,获得赃款人民币3100元,徐某某卖出1部手机获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万某某通过其朋友于某某卖出手机3部,获得赃款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万某某处扣押1部vivo x27手机(价值人民币1605元),后发还给被害人。

归案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江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市价格认定局依法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志玮

检察官助理:于萍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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