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曾用名万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53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7月10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7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上午,被害人张某某接到冒充为“武警支队刘处长”的诈骗电话要求订购伸缩门,并介绍了“上海阳光”牌伸缩门的“李某某”给张某某,“李某某”介绍了“唐经理”给张某某,张某某与“唐经理”联系后于当日中午通过农信社网银向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623052*********7471(户主:朱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009(户主:李某某)陆续转款149200元,转款后被害人张某某与上述人员打不通电话后发现被骗。
2018年10月11日9时许,被害人孟某某经过朋友雷传义介绍一名自称姓吴的柳河县看守所武警中队长需要给看守所铺路,孟某某听了以后向雷某某要了姓吴的电话号,孟某某给其打电话自称是看守所武警中队长姓吴,看守所所需要先垫付84000元购买床的钱,孟某某听后给其汇款84000元后,对方让其给打60000元购买床垫的钱,孟某某给其打完钱后,再给对方打电话无法接通。
2018年10月15日上午,被害人彭某某接到冒充为“消防支队长王某某”的诈骗电话要求订购行军床,并介绍了“武汉宏达不锈钢制品厂”的“陈某某”给彭某某,彭某某与“陈某某”联系后于当日中午通过工商银行向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623052*********7273(户主:李某某)陆续汇款50000元,汇款后被害人彭某某与上述人员打不通电话后发现被骗。
含上述收款银行卡的多张电信诈骗银行卡由电信诈骗犯罪上线“华哥”(身份不明)提供给被告人万某某、徐某某(未到案),后万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提议找POS机刷卡取现并支付给李某某刷卡金额的0.5%作为提成,李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商议后联系被告人杨某某,约定支付杨某某2%作为提成,由杨某某提供POS机刷卡转账,三人共同到银行取现。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明知所取款项为犯罪资金的情况下,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多次为上线徐某某、万某某通过招商银行惠州博罗支行、工商银行博罗支行、农业银行惠州博罗支行等银行柜台、ATM机取现53.07万元。并将所取的款项交给了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短信提醒截图、扣押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截图、ATM机取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刑期,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明淑
助理检察员:孔高颂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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