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某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51988********,**族,****,出生地贵州省贞丰县,住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所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2时,程某某(已判刑)窜至兴某市**街道办事处**区11号路边,盗窃宋某乙停放的白色跃迪牌老年代步车,以14000元销售给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的被告人万某某。经兴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41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程某某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宋某乙购车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二手车转让协议、程某某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程某某等人的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研判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必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万忠某某现住住贞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51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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