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39岁(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间,被告人万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先后两次购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75.3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万某某在五华县**镇**村**幼儿园前面的河堤旁以1800元李某某手中购买到一部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是罗某某在2020年1月29日被盗的车辆;经五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罗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42.46元。
2、2020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万某某在五华县**镇**村**幼儿园前面的河堤旁以1000元李某某手中购买到一部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是赖某某在2020年3月24日被盗的车辆;经五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赖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3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收购,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添香
(院印)
2020年7月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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