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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1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9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是深圳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已判刑)是公司的股东。2013年7月至2013年10月,**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拖欠王某某等4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85773元。2013年10月21日,劳动部门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违法事项督促整改通知书,责令万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但其仍未支付。2013年11月5日至8日,劳动部门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告人万某某,但万某某藏匿而无法联系。2019年7月22日,民警在东莞市黄江镇北岸*路*号抓获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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