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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抢夺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从渠江镇星系网吧回家经过营渠路221号“正和祥”健康药房门口时,遇到被害人陈某某独自一人边走边低头看手机,万某某乘陈某某不备将其手持的华为P30手机及手机外壳内的600元现金抢走,向地旺广场农超市场方向逃窜,陈某某边呼救边追赶,万某某横穿营渠路从对面双虎家私旁边的巷道逃走。经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被抢夺的华为P30手机价值26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强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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