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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徇私枉法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9********江西鄱阳人,汉族,大学文化,原景德镇市公安局**支队支队长,住景德镇市珠山区**花园****单元**室。

本案由昌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将案件合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15日晚,昌江公安分局在**大酒店桑拿洗浴中心查获嫖娼卖淫活动,并将该案指定**派出所侦办。时任**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万某某指派民警廖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负责办理。2012年6月16日,经连夜审讯洗浴中心相关人员,发现高某某为老板,**派出所于同日即报请昌江公安分局以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高某某负案在逃。在报请立案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即知晓高某某有刑事前科,且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几天后,廖某某将办理对高某某网上追逃手续给被告人万某某签批时,万某某指示廖某某暂缓办理,直至高某某到**派出所投案,都未办理网上追逃。

高某某负案在逃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多次接受张某某、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吃请,并先后收受丁某某2000元购物卡、酒及价值4000元的一块瓷板画。在这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多次表示会给予高某某关照,帮助办理取保候审。

2013年6月5日,高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万某某明知高某某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因领导打招呼、朋友说情,指派廖某某对高某某进行讯问后,就到昌江公安分局找局领导为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在向局领导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高某某有前科、且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事实。经过审批后,被告人万某某指示廖某某为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高某某被取保候审至移送审查起诉前,被告人万某某又因领导打招呼、朋友的请托,安排廖某某收集了高某某提供的虚假的《桑拿中心租赁协议》作为调查证据,并将高某某涉嫌的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7月31日将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12月30日,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处高某某组织卖淫案的过程中,隐瞒事实,致使罪重的高某某受较轻的追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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