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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单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伙同其妻子郑某某(另案处理)在 “土豆德州”APP上注册了“喵星球”俱乐部,通过微信加好友、发布信息等方式,招揽多名赌客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并进行赌博。被告人万某某、郑某某及客服孟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客和平台之间为赌客上、下分(上下分和人民币比例1:1),并获得平台从“喵星球”俱乐部注册的玩家赌博时抽取的钻石及玩家购买“保险”的钻石的30%金额作为返利。2019年4月6日至6月13日期间,共计为赌客上分399930个钻石,折合赌资人民币399930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孟某某、邓某某、赵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揽玩家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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