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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今,被告人万某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鸡毛信”创建娱乐群(群成员50余人),并通过“酒都麻将”软件开设房间组织娱乐群成员进行赌博并抽取房费。期间,共抽头渔利1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娱乐群并在赌博软件上开设房间组织参赌人员进行麻将赌博并收取房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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