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与他人经事先商议,约定分成,在“吹牛”、“鸡毛信”等软件上合伙组建“和谐相处”群,组织群内人员到“天天贵阳麻将”APP上,以打仁怀麻将的方式,在被告人万某某开设的房间内进行赌博,共接收赌资人民币900万余某某,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元,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分得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万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万元、OPPO手机1只,现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故对被告人万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住嵊州市**镇**街**号**租房,联系电话1826754****;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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