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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万某某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组。1993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11月因犯奸淫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6月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告人万某某与吉某某、陈某某(已判决)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共同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万某某指使陈某某从上家处购买网上百家乐网址进行百家乐赌博并操盘。陈某某在百家乐赌场操盘,通过手机微信收取赌客的赌资并向赌客配钞,其从万某某处获利人民币3500元。吉某某与万某某共同租借上址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在陈某某春节离沪期间替万某某收取赌客赌资并帮万某某套取赌资现金人民币3万元,其从万某某处获利人民币8000元。根据万某某交代,从2019年1月初至案发,万某某通过陈某某手机微信共向上家转账开设赌场的获利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2月20日19时许,警方查封上址时万某某携带记录码量的U盘和赌资4000元人民币逃离,并随即将U盘销毁。到案后,被告人万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马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危某某、余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万某某与吉某某、陈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19时许查封上址并对涉案物品吉某某黑色苹果6手机一部、赌资现金人民币2200元,陈某某黑色主机一个、oppo手机一只、赌资现金人民币1015元进行扣押的事实。

3. 同案犯陈某某、证人黄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转账截图,证实黄某某向陈某某转账赌资的事实。

4. 同案犯吉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实其收取他人赌资并为万某某套现赌资的事实。

5. 同案犯吉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万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6.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在上址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黄某某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

8.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前科情况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

检察官助理:周宸耒

2020年1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 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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