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1524199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白族自治州看守所。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间,被告人万某某在陈某某(在逃)授意下介绍林某某(已判决)参与实施网络开设赌场活动,后林某某在其二人授意下租用大理市清逸佳园5单元1503室,购买了用于赌博的电脑、手机等工具,接通开户人为“林某某”的宽带账号(a1828727****)。随后,林某某又将陈某某提供的账号名为“ddd138”、“d3434153”、“d3434155”、“d3434156”、“d3434159”的赌博代理账号提供给沈某某(已判决)、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员,通过登录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口网站进行管理、使用。沈某某、苏某某等人员遂通过注册QQ号近百余个,使用QQ搜索关于“赌博”的关键词添加QQ群并加好友,以发送赌博账号内虚拟截图、赌博广告、赌博网站链接等方式,招引赌客通过点击代理账号所生成的链接,登录赌博网站进行注册并参与赌博,上述五个赌博代理账号累计投注额共计人民币61374634元。
通过上述活动,林某某、沈某某等人可每月从陈某某处领取工资,并可分别按照五个账号下全部赌客投注所输赌资、个人所使用的账号下赌客投注所输赌资的5%获得利润分成,上述工资等均由陈某某安排被告人万某某通过支付宝或现金等方式进行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茜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大理白族自治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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