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650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南昌市经开区**小区**区**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万某某的朋友胡某甲叫她去办一张银行卡给他用,当时胡某甲和被告人万某某讲是用来赌博的赌资走账的,并承诺给800-1000元的好处费给万某某,被告人万某某在明知对方收买她的银行卡及U盾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同意去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给对方。于是胡某甲就带被告人万某某到新建区礼步湖大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和U盾,并按胡某甲的要求设置密码,办好之后就将银行卡和U盾交给了胡某甲,过了十多天后,胡某甲就拿了1000元现金给被告人万某某。2020年6月份万某某去银行挂失这张银行卡,并补办了一张新卡,发现里面有48元钱,在明知这是违法的钱后,依然将这48元钱转到了自己微信上并使用。胡某甲将其从万某某那里收购来的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出售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通过对万某某名下这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卡号:6221804210000******)进行对案查询,发现该银行卡涉案五起,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588800元,被告人万某某从中获利1048元。
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东湖区朱湖路抓获被告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甲、肖某某、胡某乙、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万某某在明知对方胡某甲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一张银行卡和U盾,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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