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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寻衅滋事罪)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06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8月1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15时许,在保定市满城区**村大队部附近,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滋事、堵道,不让过往的车辆通行。被害人万某甲上前劝阻万某某时,被万某某用水果刀扎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万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万某某与万某甲达成调解,万某某一次性赔偿万某甲34000元,万某甲对万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3.证人郝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邓丽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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