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万某某酒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果场**号,无故使用酒瓶砸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轿车,造成张某甲车辆被损毁。万某某砸车后又将**果场**号一间宿舍里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个人物品扔出宿舍,并毁坏两台风扇(一台为被害人张某甲所有、一台为被害人周某甲所有)。扔完宿舍物品后万某某躺在**果场**号门口,并驱使其饲养的犬只去咬人,造成被害人韦某某、何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甲车辆损失价格为1760元人民币;张某甲、周某甲的风扇损失价格为361元人民币;韦某某、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万某某酒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休闲会所砸坏前台的火机,在横岗派出所办案区侯问室的坐垫损坏。2019年9月14日,万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行政处罚。

2、2020年9月2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果场**号门口,无故将**果场的水电停了之后,与被害人周某乙发生争执,万某某回宿舍拿菜刀折返后将周某乙砍伤,造成周某乙脖子下端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酒瓶玻璃碎八块、酒瓶盖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医院门诊病历、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复印材料、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韦某某、周某乙、周某甲、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菜刀一把、酒瓶玻璃碎八块、酒瓶盖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