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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村,现住林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林州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系情人关系。2020年4月9日晚,因感情纠纷,付某某殴打万某某,经万某某朋友报案至林州市公安局,在林州市公安局处理期间万某某因病痛联系其朋友赵某某陪同去医院检查,付某某同去。医院检查完后三人打车离开,路上赵某某联系其两名伙计在太行路和庙前街路口集合,到达约定地点后万某某伙同赵某某用皮带抽打付某某,强行逼迫并使用付某某手机转账给万某某1.85万元保证金,后带付某某至新世纪宾馆一房间内逼迫其写下保证协议及9000欠条。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退还、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田某某的证人证言;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手机转账截图等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洲

2020年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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