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万某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20万元对外放贷,上述人员通过对外张贴小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以“砍头息”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按日约定高额违约金。按照上述模式,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等人在闽侯、福清、宁德、南平等地向多人放贷,并从中非法获利。在遇到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下,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通过言语威胁、扬言揭发隐私、贴报喷字、堵门阻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强索非法债务。其中,万某甲主要负责发放贷款收取本息,并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充当“恶人”,被告人万某某及涂某某在旁撑场助威。

一、非法侵入住宅

2016年9月,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等人向宋某丙放贷人民币2万元,随后,宋某丙未能按时还款。2016年10月30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来到闽侯县**镇**路**号**室宋某丙家,万某甲等人踢踹房门,随后强行进入宋某丙家中,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三人威胁、恐吓独自在家的宋某丙妻子黄某某,要求其归还欠款。

二、寻衅滋事

1、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等人向刘某乙放贷5万元,刘某乙按约支付利息,但无力归还本金。被告人万某甲、涂某某多次通知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刘某乙归还欠款,并于2015年底2016年初多次来到被害人刘某乙工作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以拍桌闹事等方式威胁刘某乙归还欠款,致使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此期间无法正常工作。2016年4月5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来到宁德市**城**号楼刘某乙住处门口,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威胁被害人刘某乙归还欠款。此外,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还通过扬言揭发被害人刘某乙个人隐私信息等方式威胁其归还欠款。

2、2016年11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来到闽侯县**镇宋某丙家附近路口遇见宋某丙,强行将宋某丙带上车,并驾车驶往福州。在路上,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威胁宋某丙必须归还欠款。宋某丙家属报警,随后,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放人。上述三人将被害人宋某丙带至福州洪塘大桥附近一山边,继续威胁被害人宋某丙归还欠款,同日10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驾车带被害人宋某丙回到洪塘大桥附近路边,将其放走。

3、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等人多次向刘某丙放贷,刘某丙前期借款均归还本息,但未能按时归还一笔3万元欠款本息。2017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来到闽侯县**街镇**小区**号楼**号刘某丙家中,并将被害人刘某丙带至其车上。在车上,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威胁、恐吓被害人刘某丙归还欠款,被害人刘某丙害怕,联系父母代为还款,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遂驾车带刘某丙前往闽清家中索要钱款。后因双方未能谈拢,被告人万某某及万某甲、涂某某返回上街,于当天16时许,将被害人刘某丙放走。

4、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万某甲、涂某某及万某某等人向高某某两次放贷,高某某后期无力归还第二次借款本息。2017年11月,被告人万某甲、涂某某及万某某来到福清市阳下高某某家中,趁无人在家时,在被害人高某某家中墙面上喷涂“还钱”等字样,以威胁被害人高某某归还欠款。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万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银座家居广场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据、房屋租赁协议、提取笔录、手机照片、手机截图、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警登记、情况说明、银行明细清单、转账记录统计表格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宋某甲、陈某某、宋某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万某甲、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宋某丙、刘某丙、刘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恐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2月21日

附注:

(一)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