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暂住富某某**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7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富某某**街道**栋**单元**号自己和女友雷某某租住屋的卧室里,伙同并容留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人,采用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到案说明等。
2.证人雷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自己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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