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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175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为江西省**********自然村**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02011日被南昌公安局行政拘留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经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进贤县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到2020年7月1日期间被告人万某某在自己的赣AT****白色凯迪拉克车上,先后4次容留肖某某、邓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具体分别是:1、2020年6月22日晚上,万某某在赣AT****车上容留肖某某吸食氯胺酮;2、2020年6月25日晚上,万某某在赣AT****车上容留肖某某吸食氯胺酮;3、2020年6月28日晚上,万某某在赣AT****车上容留肖某某吸食氯胺酮;4、2020年7月1日晚上,万某某在赣AT****车上容留肖某某、邓某某两人吸食氯胺酮。

2020年7月7日,进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办理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万某某和肖某某在一起,民警将万某某带至进贤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违法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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