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南昌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在其停放于南昌县**镇**中学对面停车场的白色领克牌汽车内容留熊某某、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其停放于上述地点的汽车内容留谭某某、肖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11 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其停放于上述地点的汽车内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谭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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