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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20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附**)。因吸毒,于2017年12月26日被安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东湖区北京西路原皇家城堡夜总会出资开666包厢,并邀请朋友肖某某等人前来娱乐。后肖某某、熊某某、杜某某等人一起在包厢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与“摇头水”。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红谷滩区现代铭园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熊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1029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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