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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1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他人打架事件,2020年7月6日上午9时许,双河派出所通知被告人万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因双河派出所办案区的电脑网络出现故障,需要将被告人万某某带至长宁县公安局进行相关信息采集。在将万某某带上车过程中,万某某拒绝配合上车并暴力反抗,将双河派出所辅警韩某某的左手臂咬伤。经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韩某某左上臂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军

检察官助理:谢  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长宁县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十五页,视频光盘六张。

3.万某某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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