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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失火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准备将自家**山场上干枯的桔树树枝烧掉,在山场上使用自带镰刀割取杂草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引火,被点燃的杂草火星被风吹至另一处杂草旁,随后杂草被点燃,进而造成**镇**村**组、**镇**村**组多个山场着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导致**、**、**、**、**等山场过火林地总面积6.7965公顷(101.96亩),直接受损林地总面积6.6346公顷(99.52亩),其中乔木林受损面积6.3299公顷(94.95亩);受损灌木林面积0.347公顷(4.57亩)。受损总蓄积545.9384㎥,其中杉木受损蓄积508.5804㎥;松木受损蓄积37.358㎥;幼木受损1399株,柑桔受损11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说明等;2.被害人徐某甲、林某某、徐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森林防火期的重点期内燃烧桔树树枝时点燃杂草引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7965公顷(101.9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同时被告人万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平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关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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