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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3********,汉族,鄱阳县人,初中文化,从事建筑行业,家住鄱阳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被景德镇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鄱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鄱阳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6日再次被鄱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李某某询问被告人万某某是否有工程做,并说其朋友想包清工,万某某谎称其取得了鄱阳县**楼盘**期**号楼工程项目承建权,如果其朋友想做可到工地上看看。后李某某介绍徐某某与万某某商谈。万某某为取得徐某某信任,带徐某某去看了工地,并将其从项目工程部拿的图纸给徐某某看。徐某某信以为真,与万某某商谈了在**楼盘**期**号楼工程项目大清包分包事宜,万某某提出要徐某某交5万元保证金,徐某某同意后,双方在万某某的**实业公司签订了清工承包合同。之后,徐某某经人介绍又与刘某某、程某某、董某某等人签订了该工程的钢筋工、水泥工、木工、架子工分包合同,收取刘某某等三人定金9万元。徐某某从收取的定金中支付5万元给万某某作保证金,2万元付给李某某作为介绍费,2万元支付给彭某某用于定购模板、方木的定金。万某某在收取徐某某5万元保证金后用于个人开销。后于2017年10月份,在徐某某、刘某某等人当面催还保证金的情况下,万某某归还了1万元给刘某某,之后一直躲避。直到案发后由万某某家属退还余款。

2018年3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江西**鞋业公司签订协议,取得江西**鞋业公司位于鄱阳**园区的**号厂房的承建权。被告人万某某在已于2018年7月3日将江西**鞋业公司**号厂房的木工、泥工、钢筋工、架子工转包给张某丙等五人施工的情况下,又于2018年7月16日与张某甲、张某乙签订上述**号厂房的泥工大清包协议书,收取张某甲、张某乙保证金25万元。后张某甲等人进场施工时被张某丙等人阻拦才发现被骗,于是要求万某某退还25万元,万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不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协议书、收条、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普纯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鄱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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