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住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31日,被告人万某某以帮助张某某的凉山**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参加“2018全球移动互联网博览会暨大会”,帮助“凉山生态”网站平台注册商标、版权为由,以成都**信息技术公司的名义,化名徐某某与张某某的公司签订《中国企业移动应用产业联盟行业门户招商合作协议》,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6560元。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万某某之父代万某某向张某某退还其被骗款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主动到会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农商银行明细清单、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报案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许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虚构事实,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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