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76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街,现住址河南省太康县**镇**街**园**。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号**大厦**号,被告人万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合同,在取得被害人路虎揽胜轿车一辆、支付一个月租金后即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租金,并购买假发票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抵押,后被害人马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万某某。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投案自首。经鉴定,被骗轿车价值人民币118万元。被告人万某某前期交纳保证金40万元,给被害人马某某造成经济损失7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蒙古比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汽车租赁合同、收据、电子银行业务回单、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物证:万某某轨迹情况光盘一张;7.其它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将租来的汽车进行抵押,换取抵押款项,造成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劲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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