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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6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总承包公司项目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2020年5月1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万某某在担任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华南分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99号第14层)项目经理期间,利用其代表公司管理贵阳山水黔城项目、凯里未来城项目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项目水电安装分包商黄某平(另案处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为黄某平在工程款结算、项目质量评价等方面提供帮助。其中,黄某平在广州市海珠区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人万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1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万某某妻子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10万元、通过现金交付人民币10万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万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履历表、任命文件、岗位说明书、分包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平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键婕

检察官助理:洪炳坤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依法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0000元现存于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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