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34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现住甘肃省渭源县莲峰镇**村“**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 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旧国道316线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河锹西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经鉴定,万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以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继平
检察官助理 张 晴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五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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