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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危险驾驶罪、林某某包庇)(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路**号。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2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同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路**号。2019年12月2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5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万某森,沿我市西区博爱一路由城区往沙溪方向行驶,途经博爱一路蓝波湾对开路段时,车辆驶入施工作业区域与桥栏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来到现场并向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冒认系粤T5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告人万某某向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辩称系粤T5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40.3mg/l00mL。

2019年11月15日、12月20日,被告人万某某、林某某先后接公安人员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万某某、林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86*******);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宗1份;

3、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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