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群众,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16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浙E6****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中路与仓前街路口处,与刘某某驾驶的长兴T0****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长兴县公安局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将其查获。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万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晏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青
2020年6月9日
附:
1. 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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