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凌晨5时43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L****的机动车行驶至渝蓉高速公路下行方向41公里+450米处追尾了一辆车牌号为渝G8****的机动车,造成该车受损以及车上乘客李某某受伤。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五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将万某某带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液提取记录表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鉴定意见书;
6.行车记录仪中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若平
检察官助理:万秀媛
附: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083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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