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左右,被告人万某某与候某某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蓝天下东侧一家火锅店吃饭饮酒。吃完饭之后被告人万某某驾驶候某某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蒙G*****)载着候某某沿甘旗卡镇甘旗卡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详细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采血视频截图、现场酒精检测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贾某某、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万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宫乌日娜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2.侦查证据卷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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